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056号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
统一杜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7550XXXX。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洪超,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鲜叶,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1MA2HERXXXX。
经营者:童财林。
被告:童财林,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童小龙,男,30岁左右,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童财林、童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1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