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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耐大与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童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1民初4056号
案件名称高耐大与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童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耐大;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童财林;童小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4056号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港区。

统一杜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7550XXXX。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洪超,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鲜叶,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1MA2HERXXXX。

经营者:童财林。

被告:童财林,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童小龙,男,30岁左右,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童财林、童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应收取25元,由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1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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