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729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欣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频刊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A区42幢2单元202室(自主申报)。
经营者:张涛涛,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频刊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