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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赵文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978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赵文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赵文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789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许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镭,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娟,女,1985年4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案情复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美丽风暴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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