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156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桐柏县城郊桐庆副食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桐柏县城郊乡北杨庄村杨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30MA47J7EC0H。
经营者:庸艳珠,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县城郊桐庆副食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