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5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激扬,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激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激扬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激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3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