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泸洲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洲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廖建华,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执行人泸洲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9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泸洲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泸洲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21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澧县人民法院在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澧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廖建华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澧县人民法院在澧县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廖建华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澧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廖建华的户籍地进行了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建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泸洲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旭,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