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3519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皇记煌三汁焖锅店,住所地铜山区北京北路19号万达广场6.7幢商业街1单元-152(店铺名称:皇记煌三汁焖锅)。
经营者:谢超。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山区皇记煌三汁焖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