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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微来易来商贸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微来易来商贸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微来易来商贸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171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微来易来商贸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建设路与石柱山路交叉口南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46U4RA8B。

负责人:李刚。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微来易来商贸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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