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2098号 原告:武汉馨蔓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大道与熊廷弼路交汇处江夏商业广场B069号。
法定代表人:周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祎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联兴村1幢。
法定代表人:王宗勉。
原告武汉馨蔓纱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袆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武汉馨蔓纱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馨蔓纱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