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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好实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991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好实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肥城市好实力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06号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好实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峰鑫家园1号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好实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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