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895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丰泰超市,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王母阁路**营业房商注册号:370802600324382。
经营者:董绍伟。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丰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