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14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贤意水电之家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西路光彩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3MA45QN1503。
经营者:张贤意。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贤意水电之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