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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老二力火锅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77号
案件名称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老二力火锅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老二力火锅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77号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10号6号楼3单元2层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保华,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老二力火锅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与渠东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东。

经营者:马连杰。

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老二力火锅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河南二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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