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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彭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202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彭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彭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202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193X1。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盼,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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