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3115号原告:福建省清口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敏。
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客,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清口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清口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清口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