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柘城县美宜佳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31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柘城县美宜佳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柘城县美宜佳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1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柘城县美宜佳副食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经营者吴帅领。

本院在审理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柘城县美宜佳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并书面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交纳诉讼费,应当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