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徐波,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小徐家鸭子店,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麟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徐芳芳。
被执行人:徐芳芳,女,197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徐波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小徐家鸭子店、徐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民终9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1民终9473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