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18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M.宏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辽河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被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盛静生。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