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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18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M.宏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辽河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被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宁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盛静生。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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