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9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成山大道与台上南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被告:河南明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东、南湾路西、端午路南、中秋路北9幢2单元13层1302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全。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荣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河南明驭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