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190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江南卫浴经销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陶瓷市场A区72号*J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2MA3H6TRP6K。
经营者:董菊林,男,个体经营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江南卫浴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