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40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少阔,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6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一部刑诉[20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少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少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10月17日开始,被告人韩少阔所开的“韩原创设计”淘宝网店上有阿里旺旺账号为不抛弃不放弃06、海阔天空18747、精灵公主0919、盛夏艾草飘香的客户(另案处理)拍下客户所需手机,由被告人韩少阔在电子市场购买翻新好的手机、配件、包装盒进行组装,然后按照购买人的信息进行发货,非法获取每个手机约50元的组装加工费用。
被告人韩少阔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17日,共计发了翻新的OPPO和VIVO手机667180元,非法获取组装加工费用约36000元。
被告人韩少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韩少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深圳市智峰商务运营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少阔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少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调整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少阔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韩少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少阔在淘宝网开了名为“韩原创设计”淘宝网店。
被告人韩少阔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开网店的上家(姓名不祥)。
自2018年10月17日开始,上家分别用阿里旺旺账号为不抛弃不放弃06、海阔天空18747、精灵公主0919、盛夏艾草飘香这四个账号在被告人韩少阔所开的“韩原创设计”淘宝网店拍下客户所需手机型号、填写客户的地址信息,由被告人韩少阔进行代发。
尔后,被告人韩少阔在电子市场购买翻新好的OPPO和VIVO手机及配件、包装盒进行组装,然后按照购买人的信息进行发货,非法获取每个手机约50元的组装加工费用。
被告人韩少阔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17日,共计发了翻新的OPPO和VIVO手机667180元,非法获取组装加工费用共计约36000元。
2018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少阔处扣押了OPPOR9m1台,OPPOA59m3台,OPPOA334台,OPPOA59s5台,OPPOR9plusmA1台,OPPOR116台,OPPOR11S1台,OPPOR11PLUS1台,OPPOR9S1台,Vivoy663台,Vivoy673台,Vivox93台,Vivox73台,Vivox7plus1台。
案发后,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韩少阔的亲属与被害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深圳市智峰商务运营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并对被告人韩少阔表示谅解。
另查明,2018年11月15日,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接到黄某报警称:其2018年11月9日在淘宝平台“欧亚数码通讯”购买了一台V×××××手机,在使用中发现不是正品,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将该手机发往厂家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手机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立案。
经侦查,韩原创设计网店在深圳,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民警赶往深圳市福田区福滨新村10栋4单元408室依法传讯被告人韩少阔至深圳市福田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韩少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人口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手机清单及手机序列号、淘宝交易明细、证人黄金金、户园园的证言、被告人韩少阔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鉴定报告、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谅解书、请求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汕头市潮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暂未发现韩少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少阔退缴非法所得3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少阔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韩少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少阔具有自首情节,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指控不能成立。
案发后,被害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韩少阔予以谅解,并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对被告人韩少阔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韩少阔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对被告人韩少阔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在所辖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可以对被告人韩少阔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少阔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OPPOR9m1台,OPPOA59m3台,OPPOA334台,OPPOA59s5台,OPPOR9plusmA1台,OPPOR116台,OPPOR11S1台,OPPOR11PLUS1台,OPPOR9S1台,Vivoy663台,Vivoy673台,Vivox93台,Vivox73台,Vivox7plus1台,共计36台手机,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韩少阔退缴非法所得3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