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05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轩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20号3号楼13层3-1621-2。
法定代表人:陈雪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轩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7元,减半收取4459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