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2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金香,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嫦娥—长沙县泉塘丁家岭安置区13栋89号,住所地长沙县泉塘丁家岭安置区13栋89号。
经营者罗嫦娥,女,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嫦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罗嫦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2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嫦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2月8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文辉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到2020年6月19日,被执行人罗嫦娥应支付经济损失15000元,申请执行费128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
2020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889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