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4号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麒,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水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忠臣,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许士德,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忠臣、许士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