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08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兴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36栋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万松。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兴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