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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赵献璞、深圳市君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赵献璞、深圳市君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赵献璞;深圳市君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62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龙,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献璞,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君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298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黄日能。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赵献璞、深圳市君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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