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终1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猫人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歌山北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邹海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系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H座。
法定代表人:游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阳市猫人针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8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猫人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阳市猫人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阳市猫人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东阳市猫人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