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化尚马依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13民初2195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奉化尚马依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尚马依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2195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奉化尚马依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GTRME15,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南贸城A-4。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奉化尚马依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书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并提出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郑 旭 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