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15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瓯北镇珠珠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林垟南路5号。
经营者:高碎珠。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永嘉县瓯北镇珠珠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