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3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江县三商化妆品店,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北路126号(跃发商住楼)。
主要负责人:傅文达,该店经营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罗江县三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将起诉书第2、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江县三商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