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124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恒大五金批发部,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土默特学校东墙8号商铺。
经营者:董建军。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恒大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