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建奇路3号首层之五。
法定代表人:李亮根。
被执行人:广东迈玮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市容桂振华居委会中华路36号二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麦奇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之然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迈玮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