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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徐霞客聪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1执2858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徐霞客聪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徐霞客聪平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81执2858号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徐霞客聪平副食店,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11号。

经营者:刘聪平,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武义县。

申请执行人盛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徐霞客聪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盛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苏0281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阴市徐霞客聪平副食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江阴市徐霞客聪平副食店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

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

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徐霞客聪平副食店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11号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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