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3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县三商化妆品销售部。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泸县玉蝉街道吉福街。
经营者:傅汉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泸县三商化妆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