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4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飞虎,男,200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飞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黄占营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