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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飞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张飞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张飞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4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飞虎,男,200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飞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黄占营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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