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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东营开发区东鹏五金劳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东营开发区东鹏五金劳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东营开发区东鹏五金劳保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27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萌,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开发区东鹏五金劳保商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56-12号。

经营者:尹承力,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该店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开发区东鹏五金劳保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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