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5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佳选超市店,住所地:河南省汝州世纪华庭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6XCXA4T。
经营者:关亚迪,女,汉族,1994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明,男,汉族,1994年3月2日出生。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佳选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