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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邓志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446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邓志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邓志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446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邓志红,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邓志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2020年5月28日,原告唐光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龙国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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