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80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垚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富源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元利,经营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垚茵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