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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平县玖旺百货超市、东平县港优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77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平县玖旺百货超市、东平县港优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平县玖旺百货超市;东平县港优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77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玖旺百货超市,实际经营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国道路179号(位于彭集街道社会化办税服务中心附近,门头为“天润发玛特”)。

经营者:高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港优百货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国道路179号(位于彭集街道社会化办税服务中心附近,门头为“天润发玛特”)。

经营者:张春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玖旺百货超市、东平县港优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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