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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创乐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亚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创乐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亚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创乐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4号原告:深圳市亚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官龙路官龙综合楼C栋306。

法定代表人:许政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创乐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万家丽北路三段569号银港水晶城A3栋1401房。

法定代表人:蒲茂。

原告深圳市亚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乐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亚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亚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深圳市亚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亚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亚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刘思明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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