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1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五洲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中心东路6号。
经营者:朱国平,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五洲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五洲百货超市店当庭以6000元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故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