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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形沄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03民初1127号
案件名称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形沄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形沄办公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127号 原告: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丁宅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张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东,浙江泽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形沄办公用品商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桃源村。

经营者:张建灵,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形沄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形沄办公用品商行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本院以公告形式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良、人民陪审员楼敏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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