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宁民终250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熊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系华艺斋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南街39号。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得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一得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以熊某已履行一审判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熊某同意北京一得阁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