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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和田市胖羔羊烤肉电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32民初10号
案件名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和田市胖羔羊烤肉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市胖羔羊烤肉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民初10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和田市胖羔羊烤肉店,经营者阿力亚木它力甫,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市胖羔羊烤肉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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