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80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志营洁具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78,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西路建材街3号楼。
经营者:陈志营。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志营洁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