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717号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上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云,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宝红,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宝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与被告蔡宝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