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15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永辉,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卢志勇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曹钰婕书 记 员 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