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199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2-2。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州市俊轻烟酒副食品平价门市,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广成中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13BLX51。
经营者:马俊轻,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丹,女,住汝州市。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俊轻烟酒副食品平价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0日立案后。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