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5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薄玉星,男,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薄玉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